法律援助,是指國家建立的為經濟困難公民和符合法定條件的其他當事人無償提供法律咨詢、代理、 刑事辯護等法律服務的制度,是公共法律服務體系的組成部分。 獲得法律援助后,受援人不需要向法律援助機構或者法律援助人員支付任何費用。
1. 經濟困難(有《法律援助法》第32條規定的情形除外)
2. 沒有委托代理人或辯護人;
3. 具體事項類型符合法定的范圍。
1、依法請求國家賠償;
2、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社會救助;
3、請求發給撫恤金;
4、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
5、請求確認勞動關系或者支付勞動報酬;
6、請求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7、請求工傷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藥品安全事故、醫療事故人身損害賠償;
8、請求環境污染、生態破壞損害賠償;
9、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
1、犯罪嫌疑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
2、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3、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4、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當事人不服司法機關生效裁判或者決定提出申訴或者申請再審,人民法院決定、裁定再審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1)法律援助申請表(法律援助機構提供)
(2)身份證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證明(代理申請人還應當提交有代理權的證明)
(3)與所申請法律援助事項有關的基礎證據材料
(4)經濟狀況說明表(由法律援助機構提供表格)或其他能夠說明當事人經濟情況的證件資料等。如低保證、五保證
申請法律援助,有些案件需要符合經濟困難條件,因各地經濟困難標準不同,具體困難標準可以咨詢當地法律援助機構。有些案件不需要符合經濟困難條件,如:下列人員申請法律援助免于經濟困難狀況核查:
1、英雄烈士近親屬為維護英雄烈士的人格權益;
2、因見義勇為行為主張相關民事權益;
3、再審改判無罪請求國家賠償;
4、遭受虐待、遺棄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張相關權益;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受援人應當向法律援助人員如實陳述與法律援助事項有關的情況,及時提供證據材料、協助、配合辦理法律援助事項。

一、線下渠道:
隨州市法律援助中心
地址:隨州市城南新區迎賓大道9號隨州市司法局1樓公共法律服務大廳;電話:0722-3596806
曾都區法律援助中心
地址:隨州市曾都區大北街16號區司法局旁,區社會矛盾糾紛調解中心二樓;電話:0722-3261797
隨縣法律援助中心
地址:隨縣縣城民強路1號隨縣司法局101辦公室;電話:0722-3339148
廣水市法律援助中心
地址:廣水市應十大道9號公共法律服務中心一樓;電話:0722-6697526
二、線上渠道:
1、“法治隨州”微信公眾號——法律服務欄目
2、隨州市司法局官方網站——公共法律服務欄目
3、“湖北掌上12348”微信公眾號——法律服務欄目
對訴訟事項的法律援助,由申請人向辦案機關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對非訴訟事項的法律援助,由申請人向爭議處理機關所在地或者事由發生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一)可以到縣級以上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務大廳法律援助窗口或者到鄉鎮司法所公共法律服務中心(站)申請;
(二)撥打 12348 電話熱線,在值班律師的協助下申請。
有下列情形之一,當事人申請法律援助的,不受經濟困難條件的限制:
(一)英雄烈士近親屬為維護英雄烈士的人格權益;
(二)因見義勇為行為主張相關民事權益;
(三)再審改判無罪請求國家賠償;
(四)遭受虐待、遺棄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張相關權益;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援助申請人有材料證明屬于下列人員之一的,免予核查經濟困難狀況:
(一)無固定生活來源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等特定群體;
(二)社會救助、司法救助或者優撫對象;
(三)申請支付勞動報酬或者請求工傷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的進城務工人員;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人員。
法律援助案件不收取任何費用,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員及辦案人員在辦理法律援助案件過程中違法收受受援人財務的,可以向司法行政機關舉報。
法律援助要本人親自申請,確實因為客觀原因不能自己申請的,可書面委托近親屬辦理,但以下兩種情況例外: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需要法律援助的,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
(二)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員,以及強制隔離戒毒人員提出法律援助申請的,可以通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監獄、看守所、強制隔離戒毒所向法律援助機構轉交申請,也可以通過近親屬代為申請。
(一)法律援助機構;
(二)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等群團組織;
(三)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從事法學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員和法學專業學生,以及其他符合條件的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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