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科技廳關于印發《湖北省科技成果轉化中介服務補貼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鄂科技規〔2015〕2號
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科技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省政府《?促進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轉化暫行辦法》(鄂政發〔2013〕60號)和省科技廳《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實施細則》(鄂科技規〔2014〕3號),加快全省科技成果轉化中介服務機構健康發展,促進科技成果在鄂轉化,省科技廳研究制定了《湖北省科技成果轉化中介服務補貼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各地遵照執行。
湖北省科技廳
2015年7月1日
湖北省科技成果轉化中介服務補貼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省政府《?促進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轉化暫行辦法》(鄂政發〔2013〕60號)和省科技廳《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實施細則》(鄂科技規〔2014〕3號),加快推進技術市場體系建設,大力培育技術轉移中介服務機構,促進科技成果在鄂轉化,結合我省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開展技術轉移、成果轉化及圍繞技術轉移進行二次開發與技術熟化等促成科技成果與技術在我省轉移轉化的各類中介服務活動(不包括單純提供信息、法律、金融咨詢等中介服務)。
第三條?湖北省科技成果轉化中介服務補貼(以下簡稱“補貼”)采用后補助支持方式。
第四條?本辦法所指中介服務機構(以下簡稱“中介機構”)應為:
(一)在湖北省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并主要從事技術轉移、成果轉化的中介服務機構,或國家級、省級技術轉移示范機構、省級重點培育技術轉移中介服務機構;
(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有滿足經營要求的辦公設備和條件;
(三)建立了規范的財務、管理制度;
(四)從事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的專職人員3人以上;
(五)具有良好的信譽,無投訴、無訴訟,或有投訴但機構自身無責任。
第五條?外地中介機構在湖北設立的獨立法人機構,若符合本辦法第四條有關要求,可享受本地中介服務機構同等待遇。
第六條?本辦法所指“成功轉化”的項目,需經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并全額付款, 且能提供相應的付款憑證和免稅證明。
第二章?補貼標準
第七條?省科技廳不定期發布經專家評估并標定推廣補貼定價的重大科技成果和技術需求,各中介機構按科技廳發布的重大科技成果和技術需求組織對接。省科技廳對促成技術成功轉化的中介機構按項目標定推廣定價給予補貼,單個項目最低5萬元、最高20萬元。
第八條?對中介機構科技成果轉化服務所獲收入1:1給予補貼,最高不超過20萬元。第七條所獲補貼不與本條重復計算。
第九條?對中介機構受省科技廳委托組織科技成果二次開發并成功轉化的,按其投入金額的20%給予中介機構補貼,單項最高不超過20萬元。
第十條?對中介機構自主購買科技成果進行熟化并實現成功轉化的,按其投入金額的20%給予補貼,單項最高不超過20萬元。
第十一條?對中介機構進行年度績效評價(評定方法另行制定),對年度績效評價居前十位的中介機構,給予一次性10萬元補貼。
第十二條?對中介機構受省科技廳委托組織開展科技成果推介會、拍賣會、對接會,技術經紀人、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培訓等活動給予一次性補貼。
第十三條?對中介機構促成的同一個項目在同一企業或企業集團的技術交易不屬于本辦法支持范圍。
第十四條?單個中介機構補貼第七條、第十二條單獨計算;第八條到第十一條累計最高不超過100萬元;對列入省科技廳其它計劃支持范圍的中介機構不重復補貼。
第三章?申報流程及其他
第十五條?補貼工作按照機構申報、專業核查、擬定補貼方案、省科技廳辦公會審定、公示公告、補貼發放等程序開展。
第十六條?申報單位必須真實客觀提交申請資料,如存在弄虛作假、隱瞞事實、騙取財政資金等行為,一經查實,取消當年及今后三年的申報資格,追回已撥資金,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其相關責任。
第十七條?相關工作人員及組織核查人員必須嚴格按照規定履行職責,如存在玩忽職守、收受禮品、徇私舞弊等行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其相關責任。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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