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總河長職責。負責領導本行政區域內河長制工作,分別承擔總督導、總調度職責。
(2)市、縣級河長職責。負責牽頭協調推進河庫(湖)突出問題整治、水污染綜合防治、河庫(湖)巡查保潔、河庫(湖)生態修復和河庫(湖)保護管理,協調解決實際問題,檢查督導下級河長、庫長和相關部門履行職責。
(3)鄉鎮(街道)河長職責。負責本轄區內河庫(湖)管理工作,制定落實河庫(湖)管理方案,組織開展河庫(湖)整治工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配合執法部門打擊涉水違法行為。
(4)村級河長職責。負責本村范圍內河庫(湖)整治工作,落實專管員職責,確保河庫(湖)監管到位、保潔到位、整治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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