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科技廳 省民政廳 省財政廳 武漢海關 國家稅務總局湖北省稅務局 關于印發《“十四五”期間享受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的科研院所、事業單位性質社會研發機構、轉制科研院所、科技類民辦非企業 社會研發機構名單核定實施辦法》的通知
鄂科技通〔2021〕51號
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科技局、民政局、財政局,各隸屬海關,國家稅務總局湖北省各市、州、直管市、林區稅務局,省直有關部門:
為貫徹落實《財政部 中央宣傳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商務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于“十四五”期間支持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關稅〔2021〕24號)要求,省科技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武漢海關、國家稅務總局湖北省稅務局等部門研究制定了《“十四五”期間享受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的科研院所、事業單位性質社會研發機構、轉制科研院所、科技類民辦非企業社會研發機構名單核定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湖北省科學技術廳???? 湖北省民政廳????湖北省財政廳
武漢海關????????國家稅務總局湖北省稅務局
2021年9月23日?????????
“十四五”期間享受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的
科研院所、事業單位性質社會研發機構、轉制
科研院所、科技類民辦非企業社會研發機構
名單核定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財政部 中央宣傳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商務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于“十四五”期間支持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關稅〔2021〕24號)要求,支持符合條件的科研院所、研發機構享受支持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省科技廳會同省民政廳、省財政廳、武漢海關、省稅務局等部門,根據職責負責相關名單核定及管理。
第二章??科研院所和事業單位性質社會研發機構
第三條??享受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的科研院所和事業單位性質社會研發機構,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縣級以上編制部門批復成立的事業單位,其中科研院所應為省級或地市、州、神農架林區批復成立的事業單位;
2.主要從事基礎與應用基礎研究、技術開發、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等科技創新活動;
3.擁有開展研發、試驗、服務等所需的條件;
4.具有結構相對合理穩定、研發能力較強的人才團隊、市場化運營及成果轉化專業技術人才。
第四條??申請單位應提交以下申請材料一式兩份:
1.申請表(包含單位概況及開展科技創新活動、現有條件和人才團隊情況);
2.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第五條??符合條件的省級、地市級科研院所和事業單位性質社會研發機構,分別向省級主管部門或地市、州、神農架林區科技局提出免稅資格申請,主管部門或地市、州、神農架林區科技局初步審核后,提交省科技廳。
第六條??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武漢海關、省稅務局等部門根據本辦法對其進行免稅資格核定,審核結果告知申請單位,并將核定名單函告武漢海關,抄送省財政廳、省稅務局,并報送科技部。
第三章??轉制科研院所
第七條??省屬轉制科研院所,是指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科技部等部門關于深化科研機構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38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湖北省深化科研機構體制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鄂政辦發〔2000〕134號)、《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深化省屬開發類科研院所改革的通知》(鄂政辦發〔2005〕127號)等文件規定,省政府或部門、直屬機構所屬已轉制為企業或進入企業的主要從事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工作的機構。
第八條??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武漢海關、省稅務局等部門,采取“免申即享”方式核定省屬已轉制為企業或進入企業的主要從事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工作的機構名單,核定結果由省科技廳函告武漢海關,抄送省財政廳、省稅務局,并報送科技部。
第四章??科技類民辦非企業社會研發機構
第九條??享受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的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性質社會研發機構,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主要從事基礎研究、應用基礎研究、技術開發,以及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等科技創新活動。
2.依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暫行辦法》的要求,在省級民政部門登記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3.資產總額不低于300萬元。
4.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指大專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技術職稱專業技術人員)在20人以上,且占全部在職人員的比例不低于60%。
第十條??申請單位應提交以下申請材料一式兩份:
1.申請表(包含單位概況及開展科技創新活動、現有條件和人才團隊情況);
2.《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
3.經具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資產審計報告(可提供單位在民政部門登記或年報時的財務審計報告);
4.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人員名單表,專職人員需提供社保繳納情況或勞動合同等材料。
第十一條??申請單位向省科技廳提出申請,省科技廳會同省民政廳、省財政廳、武漢海關、省稅務局等部門,根據本辦法第九條對其進行免稅資格核定,審核結果告知申請單位,并將核定名單函告武漢海關,抄送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稅務局,并報送科技部。
第五章??其他
第十二條??名單核定采取全年受理的方式。省科技廳將會同有關部門核定的具備免稅資格的單位名單分批次函告武漢海關,第一批名單自2021年1月1日實施;以后批次的名單自核定函印發之日后第20日起實施;各批次有效期均至2025年12月31日止。
第十三條??名單核定后,單位發生名稱、經營范圍變更等情形的,應當及時將有關變更情況報送省科技廳。省科技廳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核定變更后的單位自變更登記之日起能否繼續享受政策,并將核定結果函告武漢海關,抄送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稅務局,并報送科技部。
第十四條??申請單位在資格確認過程中有弄虛作假行為的,由省科技廳查實后函告武漢海關,抄送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稅務局。
第十五條??本辦法有效期為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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