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機動車登記規定》(公安部164號令)第二章第五節注銷登記之規定,機動車所有人向機動車回收企業交售機動車,應當填寫申請表,提交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機動車回收企業應當在機動車解體后七日內將申請表、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和《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副本提交車輛管理所,申請注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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