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申請登記的事項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前,全體申請人提出撤回登記申請的,登記機構應當將登記申請書以及相關材料退換申請人。單方申請登記的,可單方申請撤回;雙方共同申請登記的,必須由雙方共同申請撤回。但是,已經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的登記,不能撤回登記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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