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公安局:
為進一步做好留學回國人員在就(創)業地落戶工作,根據省公安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貫徹落實公安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規范留學回國人員落戶工作有關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鄂公通字〔2010〕29號)精神,現就辦理留學回國人員在鄂就(創)業地落戶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辦理對象
取得海外正規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獲得學士學位),或在海外從事博士后研究、作為訪問學者(具有國內或國外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等在海外從事研究工作一年以上且持有中國護照,擬在我省就(創)業地辦理常住戶口登記的留學回國人員及其隨遷未成年子女。
二、留學回國人員身份及就(創)業確認
擬在我省辦理就(創)業地落戶的留學回國人員,需報就(創)業地縣級及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進行身份及就(創)業確認。其中,在中央和省屬駐漢單位就業的,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確認。留學回國人員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留學相關證明材料。我國駐外使館出具的留學證明(件)或博士后相關證明(件),國外獲得的學歷學位證明或證件(須經資質機構翻譯、認證),訪問學者還應提供國內或國外大學本科以上學歷證書。國外獲得學歷學位人員同時提供經教育部認證的認證書。
(二)就業創業相關材料。就業人員提供就業單位出具的勞動人事關系證明及就業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創業人員應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執照。
(三)《湖北省留學回國人員就(創)業地落戶登記表》。該表一式二份,并經所在單位負責人簽字確認、加蓋單位公章。創業人員在“就(創)業單位意見欄”注明“本人自主創業”字樣,加蓋單位公章。
三、留學回國人員辦理落戶的程序和手續
留學回國本人持人社部門確認的《湖北省留學回國人員就(創)業地落戶登記表》(含留學證明件或認證書),到就(創)業地縣級公安機關或行政服務中心公安窗口辦理落戶申報手續。同時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護照。申請落戶人員最后一次回國所持有的中國護照。
(二)就業創業相關材料。就業人員提供就業單位出具的勞動人事關系證明及就業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創業人員應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執照。
(三)就(創)業地合法穩定住所證明。擬在本人房屋產權地落戶的,提供合法房屋權屬證明;擬在親友家或者租住房屋中落戶的,需戶主提供同意搭戶書面意見,簽字確認并留存聯系方式,提供合法房屋權屬證明和《居民戶口簿》,租住房屋的還需提供1年以上有效租房協議;擬在單位宿舍中落戶的,需要單位出具勞動人事關系和住房情況證明。
(四)戶籍資料。出國時原戶籍地《戶口注銷證明》或現戶籍地《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四、注意事項
(一)相關證明(件)須提供原件和復印件,就業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等不能提供原件或原件已被其他部門合理使用不能再提供的,可僅提供復印件。創業人員工商執照正本、副本或申報確認材料應含申報落戶人員信息。
(二)出國時注銷戶口的,按《戶口注銷證明》登記戶口。國內有戶口人員辦理戶口準遷遷移手續。
(三)就(創)業人員個人產權房在市轄區(武漢市在主城區)內,與就(創)業地址不一致,可跨區適用。
(四)留學回國前在鄂就(創)業但回國時已放棄(終止)就業或該創業的,以及留學回國后超過2年(以最后一次回國時間計算)再在鄂就(創)業的,不作為留學回國就(創)業辦理對象。留學回國超過2年再次出國,擬按就(創)業辦理落戶的,該次出國時間應在一年以上。
(五)發現弄虛作假行為拒不改正或重新申報仍提供虛假材料的,不予受理其回國就(創)業落戶申請,并納入誠信記錄。使用虛假材料申報已落戶的,予以注銷。
(六)人社、公安部門要認真履職盡責,自覺完善工作制度,強化監督管理,留存相關檔案備查。對不認真審核,不及時受理審批的,一律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各地工作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公安廳。
附件:《湖北省留學回國人員就(創)業地落戶登記表》
湖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湖北省公安廳
2015年11月24日
(此件予以公開)??
湖北省留學回國人員就(創)業地落戶登記表
姓 名 | 居民身份證編號 | ||||||||||
學歷學位 證件名稱 | 學歷/學位 證件編號 | ||||||||||
就(創)業 單位名稱 | 就(創)業單位 屬地(填至鄉、鎮級) | ||||||||||
留學國別(地區)及學校(研究機構) | 是否取得他國國籍 | □是???? □ 否 | |||||||||
回國護照名稱及號碼 | |||||||||||
原 戶 口 登 記/注銷機 關 | |||||||||||
隨 遷 人 員 | 姓名 | 關系 | 性別 | 出生日期 | 居民身份證編號 | ||||||
擬遷入戶口地登記機關 | |||||||||||
擬遷入地址 | |||||||||||
就(創)業單位意見 | 經辦人: 聯系電話: 年 月 日 | 縣級及以上 人力資源和 社會保障部門意見 | 經辦人: 聯系電話: 年??月??日 | ||||||||
備注 | |||||||||||
注:經辦人、聯系電話、年月日為必填項,簽名應真實、可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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