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制定《辦法》的基本思路
(一)起草背景
(二)目標任務
以規范建筑垃圾處置行為、防治環境污染為核心,從源頭減量、分類管理、運輸管控、消納利用等環節入手,明確各方責任,優化監管措施,推動建筑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處置,維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三)主要舉措
《辦法》立足我市實際,聚焦建筑垃圾處置全流程管理,重點強化四項舉措:一是建立建筑垃圾分類制度,明確分類收集、堆放、處理要求;二是細化處置核準管理,分類型核發處置核準證,規范準入條件;三是推廣智能環保運輸模式,鼓勵使用新能源車輛和智能監控設備;四是構建多元監管體系,整合部門執法、信息化監控、信用約束、社會監督等手段,形成治理合力。
(四)涉及范圍
本市城市規劃區內的建筑垃圾產生、收集、貯存、運輸、消納、綜合利用等處置活動及其監督管理,均適用本辦法。
(五)注意事項
本辦法所稱建筑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以及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及其他固體廢物。
02??制定依據
03??突出亮點
04??主要內容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至第七條)
明確了《辦法》的制定依據、適用范圍、建筑垃圾定義、處置原則,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執法單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城鄉建設部門等相關單位的職責分工,同時建立監督舉報制度,鼓勵社會公眾參與監督。
(第二章)源頭管理(第八條至第十六條)
明確建筑垃圾減量化措施,鼓勵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減少產生量;建立建筑垃圾分類制度,規范居民和裝飾裝修施工單位的垃圾處置要求;細化處置核準申請流程和材料;明確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的施工現場管理責任;對零星施工和市政工程維修活動提出污染防控要求。
(第三章)運輸管理(第十七條至第二十條)
規定建筑垃圾運輸單位需取得運輸類處置核準證,明確運輸單位和車輛的準入條件,鼓勵使用智能環保渣土車、新能源車輛;明確運輸單位的運營規范,包括密閉運輸、按規定時間路線行駛、禁止轉包分包、禁止超載超速等要求。
(第四章)消納回填管理(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六條)
明確建筑垃圾儲運消納場的規劃建設要求,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建設;細化消納場經營管理單位的職責;禁止在未經核準的場所卸載建筑垃圾和向城市水體傾倒建筑垃圾;規范消納場關閉和生態修復程序,明確回填管理要求;建筑垃圾的運輸、消納處置費用承擔原則。
(第五章)監督管理(第二十七條至第三十條)
明確城市管理執法單位的監督檢查職責,建立代履行制度;要求建立部門聯合執法機制和信息化管理平臺,明確各相關部門的信息共享責任;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將違法失信信息納入企業信用檔案并公示。
(第六章)法律責任(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七條)
對各類違法違規行為明確處罰依據和標準,同時對暴力承攬運輸業務、阻礙執法及公職人員失職瀆職等行為規定相應責任。
(第七章)附則(第三十八條)
明確《辦法》施行的具體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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