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省民政廳有明確規定,要求市(州)人民政府每年按照上年度人均消費支出調整公布社會救助標準,其中:城鄉低保保障標準分別達到當地上年度城鄉居民人均消費支出的30%、40%以上,城市特困供養標準不低于城市低保標準的2倍,農村特困供養標準不低于當地上年度農村居民人均消費支出的80%,散居孤兒養育標準不低于城市特困供養標準,集中養育孤兒標準不低于散居孤兒養育標準的1.6倍。同時調整社會救助標準也是更好落實兜底保障銜接鄉村振興,完成省定責任目標考核,讓困難群眾共享發展成果,提升獲得感、幸福感的重要舉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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