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防工程設計資質申請條件有哪些?
答:人防工程設計資質申請條件按照《關于印發<人防工程設計行政許可資質管理辦法>的通知》(國人防〔2013〕417號)文件執行。
2.人防工程監理資質申請條件有哪些?
答:人防工程監理資質申請條件按照《關于印發<人防工程監理行政許可資質管理辦法>的通知》(國人防〔2013〕227號)文件執行。
3.人防工程防護工程師(設計類)如何取得?
答:人防工程防護工程師(設計類)資格證由國家人防辦統一組織考核和發放。
4.人防工程注冊監理工程師資格證如何取得?
答:人防工程注冊監理工程師資格證由國家人防辦統一組織考核和發放。根據《關于人防工程監理乙級、丙級資質認定事》(國人防〔2020〕34號)文件精神,我辦組織考核發放的人防工程監理人員從業能力評估合格證也可作為滿足人防工程乙級、丙級監理資質審批從業人員條件。
5.人防工程設計、監理資質如何申請?
答:企業在滿足相關申請條件情況下,可通過湖北政務服務網中省人防辦相應行政權力清單線上申請。也可按照人防工程設計、監理資質告知承諾相關要求線下提交相關申請。
6.人防工程設計、監理資質網上審批流程是什么?
答:共分為四個環節,分別是受理、審查、決定、制證發證。
7.縣市(區)人防基本指揮所、疏散基地由哪里審批?立項需要提供哪些資料?
答:由縣市(區)報所屬地市、州人防辦審核同意后,報省人民防空辦公室審批。
項目立項時提供資料有:
1.人防工程項目立項的請示一式二份;
2.項目建議書文本一式二份。
8.單建人防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需提供:
1.人防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請示;
2.人防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文本;
3.人防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專家評審意見。
9.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大型項目是指哪些項目?
1.投資規模在2000萬元(含)以上的工程;
2.投資規模在1000萬元(含)以上的各級人民防空指揮工程。
10.拆除人防工程怎么辦理手續?
答:人防工程不得擅自拆除;確需拆除的,應當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備案。經批準拆除的人防工程應當按照拆除的建筑面積、防護等級和用途限期由拆除單位負責補建或者補償。局部拆除人防工程的孔口和地面配套設備設施,應在合適的位置按人防工程防護功能的需要還建。
11.老舊人防工程可以報廢嗎?
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民防空工程,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備案后,可以報廢:
(一)工程質量低劣,直接威脅地面建筑和交通安全,且加固改造困難的;?????????
(二)工程滲漏水嚴重,坍塌或者有坍塌危險,沒有使用價值的;
(三)由于地質條件差,工程基礎下沉,結構斷裂、變形、已無法使用的。
經批準報廢的人民防空工程,由其隸屬單位予以回填處理,應當消除不安全因素,不得留下隱患。
12.2021年7月1日后,人防部門還辦理人民防空工程設計資質認定和人民防空工程監理資質認定嗎?
答:不再辦理。按照《國務院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規定,自2021年7月1日起,取得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認定的建設工程設計企業人防工程專業資質即可開展人民防空工程設計;取得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認定的工程監理企業相應資質即可開展人民防空工程監理。
13.小區的人防車位的所屬權益到底是應該屬于開發商還是全體業主?開發商對地下人防車位以租代售是否違法?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五條規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湖北省實施<人民防空法>辦法》第十三條規定:“人民防空工程,戰時必須服從防空需要,統一調配使用;平時開發利用的收益歸投資者所有。”人防工程中的停車位管理和收益歸投資者,也就是開發商,租賃方式屬于民事行為,由開發商與業主協商解決。
14.人防工程租賃期限最長是多少?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國家鼓勵平時利用人民防空工程為經濟建設和人民生活服務。平時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響其防空效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在不影響人防工程防空效能的情況下,開發商與業主間的人防工程平時使用約定依據民事法律執行,合同的轉讓及變更由合同雙方按照民事法律協商解決。
15.哪些建筑為民用建筑,哪些建筑為工業建筑?
答:《湖北省人民防空辦公室關于印發規范性文件的通知》(鄂人防[2021]1號)中《關于進一步明確防空地下室建設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民用建筑按照《建設工程分類標準》(GB/T50841-2013)執行。判斷一個新建的建筑體是屬于民用建筑還是工業建筑,除看其名稱和用途外,還應看其所依據的主要設計規范或標準是民用建筑類還是工業建筑類。
16.倉庫是否需要配建人防工程?
答:按照國家《建設工程分類標準》(GB/T 50841-2013)3.31條,單獨設計建設的倉庫屬于工業建筑工程。
17.工業項目中的辦公樓是否屬于民用建筑?是否需要建人防地下室?
答:按照《<建設工程分類標準>GB/T?? 50841-2013》中關于民用建筑工程的規定,辦公建筑屬于民用建筑工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修建戰時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所以,工業項目中的辦公樓屬于民用建筑,應該按照法律規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18.物流園項目是否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
答:《湖北省人民防空辦公室關于印發規范性文件的通知》(鄂人防[2021]1號)中《關于進一步明確防空地下室建設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根據《物流建筑設計規范》(GB51157—2016),物流項目是指進行物品收發、儲存、裝卸、搬運、分揀、物流加工、配送、信息處理等物流活動的項目。物流建筑指進行物品收發、儲存、裝卸、搬運、分揀、物流加工等物流活動的建筑,以及與之配套的輔助生產建筑、辦公建筑、生活服務建筑。物流建筑群指由兩棟或兩棟以上物流建筑組成的建筑群體,包含:物流建筑、場坪、輔助生產設施、辦公建筑、生活服務設施、交通和運輸設施、其他配套設施。物流項目中的建筑物屬于《建設工程分類標準》(GB/T50841—2013)中民用建筑范圍的,按照計容總建筑面積和建設標準修建防空地下室,其余建筑暫列入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物范圍。
19.結合地面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應該如何結合?新建高層民用住宅的防空地下室按規定應該修建在哪里?是否允許統一配建?防空地下室應當與地面建筑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竣工驗收。是否允許分期建設的地面項目集中修建防空地下室?
答:《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規定》第十五條規定:“防空地下室由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負責組織建設”。一個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必須按照法律規定,履行相關法律義務,至于如何根據地面建筑形式或不同的地質條件,來“結合地面建筑”規劃、設計和修建防空地下室,由建設單位和設計單位根據建設項目具體情況來確定。行政審批部門或人防部門在審批或建設監管工作中的工作職責,是監督和檢查該建設項目是否按規定落實人民防空義務和工程建設質量是否符合人民防空工程質量標準。一個建設項目分期建設時,建設單位統一規劃建設防空地下室的行為不違法。
20.2020年3月1日之前已竣工(或正在施工、或已立項)的項目,在3月1日之后申請應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項目報建審批,是按省政府令第411號的計容總建筑面積百分之五核算面積,還是按省政府令第358號第17條規定的地面建筑面積百分之四核算面積?
答:(1)根據《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新建城市民用建筑時應當修建而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當事人予以警告,責令限期修建。限期內未修建的,按照應建面積和規定的收費標準全額補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設費,并可以按照應當修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積每平方米30元的標準處以罰款,罰款數額不得超過10萬元。(2)省人民政府令第411號的實施時間為2020年3月1日,3月1日前當地人防部門已正式受理的應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項目報建審批申請,按照省人民政府令第358號執行,在3月1日(含)之后到人防部門申請辦理應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項目報建審批按照省人民政府令第411號執行。
21.在湖北省內承接人防工程的可行性研究編制工作,是否需要人防設計資質?
答:一、編制人防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不需要人防設計資質;二、根據國人防辦字〔2003〕第18號第十九條規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根據批準的項目建議書,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三、有關工程咨詢資質的管理,按照國發〔2017〕46號及相關文件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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