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湖北省紅十字會條例》:
第三章??應急與救援
第十三條??省紅十字會應當建立全省紅十字應急救援體系,明確備災、救災和災后重建等環節的相關措施,完善紅十字會備災救災信息系統。
縣級以上紅十字會應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根據需要組建應急救援隊伍,加強應急演練和培訓,建設備災救災設施,儲備救災物資,提高應急救援能力。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應急救援協調聯動機制,將紅十字應急救援工作納入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體系,將紅十字會備災救災倉庫等設施建設列入防災減災規劃,建立信息和物資儲備庫共享制度,支持紅十字會開展救援、救災工作。
第十五條??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時,縣級以上紅十字會應當及時啟動應急預案,在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指揮下,參與緊急救援活動。
縣級以上紅十字會應當配合有關部門為受災人員以及參與突發事件處置工作的一線人員開展心理疏導、家庭支持等關愛活動。
第十六條??突發事件發生后,縣級以上紅十字會可以向社會發布急需物資目錄,依法接收、管理、分配、使用捐贈款物。相關信息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保障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接受的定向捐贈款物,應當按照捐贈人意愿使用。接受的非定向捐贈款物,應當按照規定用于救援和災后重建。
第十七條??在搶險救災情況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應急管理、公安、交通運輸、市場監督管理、海關、稅務等部門應當提供車輛通行與調度、質量檢驗、入境檢驗檢疫、通關、免稅手續辦理等便利條件,簡化相關程序,協助紅十字會提高捐贈物資分配送達效率。
鼓勵和支持專業化社會力量協助紅十字會開展捐贈物資的裝卸、倉儲、運輸、分發以及捐贈資金的管理等工作。
在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中,執行救援、救助任務并標有紅十字標志的人員、物資和交通工具享有優先通行的權利。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執行搶險救災任務的車輛,按照規定免交車輛通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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