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出資企業及各級子企業資產租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內部決策,可采取協議方式租賃:
(一)市出資企業及其所屬各級全資、控股和實際控制企業之間的租賃行為;
(二)企業資產因空間或結構原因無法單獨租賃,必須與其他業主共同租賃的;
(三)企業將資產出租給政府機關、事業單位的資產租賃行為;
(四)辦公、經營場所等資產作為經營業務承包或合作附加條件的租賃行為;
(五)其他有規定不宜公開招租或可協議方式招租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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