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規范性文件管理有關規定和2022年3月31日市司法局《關于部分市級行政規范性文件有效期即將屆滿的通知》,2020年8月6日印發、9月1日起執行的《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公布實施隨州市城區集體所有土地上建(構)筑物等地上附著物征收補償標準的通知》(隨政辦發〔2020〕18號)2年有效期即將屆滿(沒有明確有效期的規范性文件,有效期為2年),需組織評估后重新公布實施。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組織人大代表、管理部門、社區干部、平臺公司、中介機構和法律顧問等方面的人員與專家,對《隨州市城區集體所有土地上建(構)筑物等地上附著物征收補償標準》進行了認真評估。與會專家一致認為該文件應繼續沿用,同時考慮到政策的相對穩定性,建議有效期延至2025年12月31日。
市政府五屆十三次常務會議審議并原則通過了《隨州市城區集體所有土地上建(構)筑物等地上附著物征收補償標準(修訂稿)》。8月1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正式印發《關于公布實施隨州市城區集體所有土地上建(構)筑物等地上附著物征收補償標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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