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專家評估意見、市司法局合法性審查和廉潔性審查意見以及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意見,將隨政辦發〔2020〕18號文件正文部分作出如下修訂:
一是鑒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頒布實施后,《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已被廢止,將隨政辦發〔2020〕18號文件第1頁第一段修改為:“為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合法權益,深入推進城鄉統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省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實施湖北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通知》(鄂政發〔2019〕22號)等相關法規政策規定和全市經濟發展狀況,市人民政府決定對隨州市城區集體所有土地上建(構)筑物等地上附著物征收補償標準予以重新發布(以下簡稱標準)?,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二是鑒于需要重新印發文件并明確有效期,將隨政辦發〔2020〕18號文件第2頁第六條修改為:“本標準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解釋和監督實施,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峨S州市城區集體所有土地上建(構)筑物等地上附著物征收補償標準的通知》(隨政辦發〔2020〕1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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