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管理工作,合理利用城市地下空間,保障城市地下管線安全運行,提高城市綜合承載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61號)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地下綜合管廊(以下簡稱“綜合管廊”)的規劃、建設、運營維護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綜合管廊是指建于地下用于容納兩種及以上工程管線的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本辦法所稱的附屬設施是指為保障綜合管廊本體、內部環境、入廊管線穩定運行和人員安全,配套建設的消防、通風、供電、照明、監控與報警、給水排水和標識等設施。
本辦法所稱的城市工程管線(以下簡稱“管線”)是指城市范圍內為滿足生活、生產需要而敷設的給水、雨水、污水、再生水、天然氣、電力、通信等市政公用管線,不包含工業管線。
第四條? 綜合管廊建設和管理,應當遵循政府主導、規劃先行、適度超前、因地制宜、統籌兼顧、市場運作、有償使用的原則。
第五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是本市綜合管廊建設、運營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市發展改革(物價)部門負責綜合管廊有償使用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制定工作;市財政部門負責按照政府支出責任安排財政預算,組織做好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識別階段的物有所值評價和財政承受能力論證工作;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城管、安監、交通運輸、經濟和信息化、通信、水務、環保、民防、消防、公安交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綜合管廊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六條? 綜合管廊運營管理單位負責管廊及其附屬設施的運營管理,同時應當為管線產權單位實施日常維護、搶修工作提供便利條件。各管線產權單位負責入廊管線運行維護。
第二章 規劃建設管理
第七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會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組織編制全市綜合管廊專項規劃,已編制完成的《隨州市城市地下管線綜合規劃2016-2030》及《隨州市城市地下管廊建設專項規劃2016-2030》如需修改完善,需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綜合管廊專項規劃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地下管線綜合規劃、控制線詳細規劃編制,與地下空間規劃、道路規劃等專項規劃相銜接。
綜合管廊專項規劃應堅持因地制宜、遠近結合、統一規劃、統籌建設的原則,合理確定綜合管廊的建設布局、管線種類、斷面形式、平面位置、豎向控制等,并明確建設規模和時序,綜合考慮城市發展遠景,預留和控制有關地下空間
第八條? 綜合管廊的建設應嚴格按照綜合管廊專項規劃實施,與城市新區建設、道路新(擴、改)建、舊城更新、河道治理和地下空間開發建設等同步進行。
第九條? 綜合管廊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設程序辦理綜合管廊建設工程的相關手續。
綜合管廊建設需穿越城市道路、公路、鐵路、軌道交通、人防(民防)設施、河道、綠(林)地,或者涉及消防安全、文物保護、樹木保護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第十條? 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各類管線原則上應敷設于地下空間。對建設綜合管廊的區域,已在綜合管廊中預留位置的管線,應當納入綜合管廊。在綜合管廊達到滿載前,除因技術要求無法納入綜合管廊的或者與外部用戶連接的管線外,不得在管廊以外建設管線。既有管線應根據實際需要,結合管線改造逐步遷移至綜合管廊內。
對于應當納入綜合管廊的管線在管廊外進行建設施工的,規劃部門不予審批,建設部門不予施工許可審批,市政道路部門不予掘路許可審批。
各行業主管部門和入廊管線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要求做好管線入廊工作。
第十一條? 綜合管廊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確定,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進行。綜合管廊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技術規范及省市相關要求,確保管廊安全運行。
第十二條? 綜合管廊建設工程應當按照規定組織聯合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要按照相關規定60日內向城建檔案主管部門整理移交竣工檔案。
第三章? 運營維護管理
第十三條 綜合管廊運營管理單位是綜合管廊運營維護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綜合管廊的日常運營維護管理工作,并按照約定向入廊管線單位提供綜合管廊使用及維護管理服務。
第十四條? 綜合管廊運營管理單位應當與入廊管線單位簽訂協議,明確入廊管線種類、時間、費用以及各方的責任和義務。
第十五條 綜合管廊實行有償使用制度,入廊管線單位應當繳納入廊費和日常維護費。
有償使用費包括入廊費和日常維護費。入廊費主要根據綜合管廊本體及附屬設施建設成本,以及各入廊管線單獨敷設和更新改造成本等因素確定。日常維護費主要根據綜合管廊的維護管理成本以及管線占用管廊空間比例、對附屬設施使用強度等因素合理確定。
第十六條 有償使用費標準原則上由雙方協商確定,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時,由市人民政府組織市發展改革(物價)、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等進行協調,通過開展成本調查、專家論證、委托第三方機構評估等形式,為供需雙方協商確定有償使用費標準提供參考依據。
對暫不具備供需雙方協商定價條件的,有償使用費標準可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
第十七條 綜合管廊運營管理單位在運營期不能通過收費彌補成本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給予補貼。
第十八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監督綜合管廊的建設、驗收、移交接管等行為;
(二)對綜合管廊運營管理單位、入廊管線單位履約行為進行管理;
(三)對綜合管廊運營管理單位的工作績效進行考核評估;
(四)其他需要履行的職責。
第十九條 綜合管廊運營管理單位負責綜合管廊本體及附屬設施的維護管理,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綜合管廊安全保護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并接受住房和城鄉建設、城管、水務等部門的監督管理;
(二)養護和維修綜合管廊共用設施設備,保障設施設備正常運轉;
(三)配備相應的建筑、機電、給排水等專業技術人員,建立值班、檢查、檔案資料等維護管理制度,落實安全監控和巡查等安全保障措施;
(四)統籌安排管線單位日常維護管理,配合和協助管線單位進行巡查、養護和維修;
(五)保持綜合管廊整潔、照明和通風良好;
(六)制訂應急預案,發生險情時采取緊急措施,并及時通知管線單位進行搶修;
(七)保障綜合管廊安全運行應當履行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條 入廊管線單位負責所屬入廊管線的設施維護和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以下義務:
(一)建立安全責任制,編制實施綜合管廊內管線維護和巡查計劃,并接受綜合管廊運營維護管理單位的監督檢查;
(二)使用和維護管線應當執行相關安全技術規程;
(三)施工時對綜合管廊及管廊內已有管線采取有效的保護措施;
(四)在綜合管廊內實施明火作業時,應當取得綜合管廊運營管理單位的同意,施工方案應當符合消防要求;
(五)制訂管線應急預案,并報綜合管廊運營管理單位備案;
(六)保障入廊管線安全運行應當履行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一條 因工程建設需要移動、改建綜合管廊及附屬設施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并將設計圖紙送綜合管廊運營管理單位備案;綜合管廊運營管理單位應及時通知入廊管線單位,所需費用由工程建設單位承擔。
第二十二條 入廊管線單位廢棄管線的,應及時向綜合管廊運營管理單位報告,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安全隱患,并自行清理廢棄管線。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因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管廊運營過程中,因管廊運營管理單位責任造成人身及財產損失的,運營管理單位應依法承擔相關責任。
第二十五條 因管線單位違反管廊使用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和管線管理維護相關規定等原因,造成人身及財產損失的,管線單位應依法承擔相關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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